为进一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单位行政运转效率,优化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职责,调动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参照《唐山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修订出台了《路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新的《处置办法》一是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放宽审批权限。按资产类别或处置情形,规定主管部门和单位处置审批权限。根据我区实际,将授权审批金额上调为行政单位10万元,事业单位20万元。二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利用闲置资产和已报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