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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1-04-29 09:48:32

消费者刘先生2019年12月在唐山广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后车门出现生锈问题(因车本身涉及原因),维修过三次均未修好,要求商家更换新车,但协商未果。

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本案中,车辆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维修未超过5次,且每次维修时间不超过35日,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更换或者退货条件,商家有权拒绝换车。

后经分局人员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继续维修并赠送消费者保养和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