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具及相关配件经营门店:
为了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提出以下告知:
一、燃气具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包括集成灶)标准为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产品标准为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未标注此产品标准的,禁止生产、销售。
二、所经营的家用燃气具必须具备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并能提供该产品型号相对应CCC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无论是家用还是商用燃气灶具,都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比点火针粗,直径大约2-4毫米,该装置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四、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能具有调节功能。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燃气调压器不应带有调节功能。如继续销售带有调节功能的上述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五、经营连接燃气用具的连接软管应为波纹管,标注标识内容应完整,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六、销售单位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产品标识、警示说明、合格证明是否真实、完整;登记产品销售去向。
七、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法律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问题时,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