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唐山众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国花园二期工程项目在场地内进行土石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等其他降尘抑尘措施涉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10月21日9时44分唐山众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国花园二期工程项目在场地内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未采取洒水抑尘或其他降尘抑尘措施造成了环境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1万-10万)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