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唐山鑫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
根据 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唐山南湖中央商务区工程项目工地内,渣土未及时清运,地面未保持整洁一案涉嫌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6月1日11时00分唐山鑫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湖中央商务区工程项目工地内,在现场发现有堆存用绿网苫盖的工程渣土,旁边停放一台未作业的挖掘机,下方有未清扫的渣土,施工现场不整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