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8-06 16:4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20217

 

当事人:唐山佳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719日对你(单位)中海枫丹公馆项目在施工场地内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涉嫌造成环境污染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7191100中海枫丹公馆项目在施工场地内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10万)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万元(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