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唐山佳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中海枫丹公馆项目在施工场地内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涉嫌造成环境污染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7月19日11时00分中海枫丹公馆项目在施工场地内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万-10万)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