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 2021 〕 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 2021 〕 9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刘智慧美容院刘智慧 ,身份证号:*,地址:*。
根据 案件移送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对你(单位)
唐山市路南刘智慧美容院检测报告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10日(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卫生检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10日(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卫生检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笔录》(编号:【2021】第Y001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刘智慧、闫颖身份证明复印件、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020年检测报告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该负责人态度良好并及时整改,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一千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唐山市路南区广场街道办事处
2021年 9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