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广罚决字〔 2021 〕 1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广罚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唐山涵格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敬爱。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小松二手车商铺装修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封闭施工作业、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未及时清理、渣土未及时清运等问题,涉嫌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10月12日唐山涵格装饰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小松二手车商铺装修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施工作业、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未及时清理、渣土未及时清运等问题,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罚款1000-5000)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唐山市路南区广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