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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公安分局唐山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3(2022年)

发布时间: 2022-01-10 14:01:23

第九十六条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2)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3)实施两次以上或者侵犯两人以上隐私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5)为损害他人名誉而实施的。

(6)实施两种以上侵犯隐私方式的。

(7)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8)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殴打他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二款第(一)项)。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二款第(二)项)。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款第(三)项)。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虽致轻微伤,但系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的。

(2)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系行为人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殴打情节恶劣的。

(4)两次殴打他人的。

(5)一次殴打两人的。

(6)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的。

(4)一次殴打多人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本条中的“伤害后果较轻”是指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的。被侵害人执意不做鉴定的,根据就医病例、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结合法医依照鉴定标准明显达不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轻”,明显达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重”。

第九十八条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二款第(一)项)。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二款第(二)项)。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款第(三)项)。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伤害他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虽致轻微伤,但系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的。

(2)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系行为人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伤害情节恶劣的。

(4)两次伤害他人的。

(5)一次伤害两人的。

(6)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结伙伤害他人的。

(2)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伤害他人的。

(4)一次伤害多人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本条中的“伤害后果较轻”是指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的。被侵害人执意不做鉴定的,根据就医病例、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结合法医依照鉴定标准明显达不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轻”,明显达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重”。

第九十九条猥亵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它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猥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1)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

(2)实施两次以上或者一次猥亵两人以上的。

(3)结伙猥亵的。

(4)猥亵他人,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猥亵他人的照片、音视频等信息的。

(5)猥亵孕妇、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6)造成被猥亵人身受轻微伤或精神受到危害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7)引起群众现场围观或者秩序混乱的。

(8)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它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六日以下拘留。

2. “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七日以上八日以下拘留。

3.“情节恶劣”违法行为:

(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在有两名以上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4)实施两次以上的。

(5)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

(6)其他恶劣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九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虐待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行为轻微或者后果轻微的。

(3)保证不再犯的。

(4)其它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 “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经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后仍然实施的。

(2)使用手段恶劣或造成被虐待人心理和身体伤害的。

(3)虐待孕妇、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实施多次或者对两人以上实施的。

(5)持续的期间达到三天以上的。

(6)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四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注:1、本条第3项第(3)目中涉及的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表示不要求处理行为人的,应同时征求其监护人和近亲属的意见。虐待行为人同时是监护人、近亲属,又无其他监护人、近亲属的,可以邀请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征求被虐待人的意见。

2、采取暴力手段虐待家庭成员的,同时构成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侮辱、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的,根据情节判定各自可能裁决的最高处罚,依照较重处罚的行为予以裁决。

第一百零二条遗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行为轻微或者后果轻微的。

(3)保证不再犯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经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后仍然实施的。

(2)因遗弃造成被遗弃人身体伤害的。

(3)实施两次以上或者对两人以上实施的。

(4)遗弃时间较长,给被遗弃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拒不悔改的行为等。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四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三条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足一百元的。

(2)强迫交易数额不足五百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百元的。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不足三百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十元的。

(4)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5)其他较轻之一的情形。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2)强迫交易数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三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

(4)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5)其他较轻之二的情形。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强迫交易数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的。

(4)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强迫交易两次以上或者强迫两人以上交易,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4)强迫交易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1)初次实施,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1)煽动人数多、范围广、手段恶劣或者产生影响较大,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实施两次以上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产生影响和后果较大,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实施两次以上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冒领、隐匿他人邮件后及时返还,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盗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3)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3)结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

(4)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6)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8)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9)盗窃老年人(孤寡老人以外)、未成年人、低保人员财物的。

(10)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且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1)结伙盗窃达到本条情节一般情形,且起主要作用的。

(12)流蹿盗窃的。

(13)盗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4)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5)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16)组织、控制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17)实施两次以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诈骗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电信网络诈骗不足一千元)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诈骗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电信网络诈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诈骗,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诈骗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电信网络诈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结伙诈骗达到本条情节一般情形,且起主要作用的。

(3)流蹿诈骗的。

(4)多次进行诈骗活动或诈骗多人的。

(5)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诈骗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8)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9)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的。

(10)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1)入户诈骗的。

(12)曾因诈骗受过司法机关处理,又实施诈骗,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哄抢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哄抢中个人抢得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哄抢林木总计不足一立方米的。

(3)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哄抢中个人抢得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

(2)哄抢林木总计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的。

(3)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哄抢中个人抢得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2)哄抢林木总计二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哄抢军用物资的。

(6)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7)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哄抢的。

(8)曾因哄抢、抢夺受过司法机关处理,又实施哄抢的。

(9)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抢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抢夺达到本条情节一般情形,且起主要作用的。

(3)流蹿抢夺的。

(4)抢夺两次以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5)抢夺多人财物的。

(6)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的财物,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7)抢夺妇女、低保人员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9)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0)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3)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抢夺,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4)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抢夺,且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5)曾因抢夺受过司法机关处理,又实施抢夺的。

(16)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

(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敲诈勒索两次或者两人以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5)结伙敲诈勒索达到本条情节一般情形,且起主要作用的。

(6)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8)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9)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10)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五百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的。

(1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公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五百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3)实施两次以上或者故意损毁两人以上财物,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纠集他人实施,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5)故意损毁军用物资,防灾、救灾、救济物资的。

(6)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7)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8)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2)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不接受紧急措施或者不服从紧急管制或者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阻碍执行职务,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煽动、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3)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实施的。

(4)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证件、器械等物品的。

(5)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6)当场隐匿、损坏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7)致使执法行为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法对象逃离的。

(8)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9)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同时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按照情节严重顶格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煽动、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是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3)阻碍警车通行,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证据灭失的。

(4)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5)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6)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7)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实施两次以上的。

(2)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组织、煽动、雇佣他人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骗取财物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不足三百元的。

(2)未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的

(3)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骗取财物或者造成损失价值在三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的。

(2)为满足虚荣心,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骗取财物或者造成损失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骗取财物或者造成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

(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的。

(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同时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按照情节较重顶格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

(3)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或者购买的。

(4)不以使用和买卖为目的,伪造、变造的。

(5)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造成较重后果或者获利较多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

(3)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或者购买的。

(4)不以使用和买卖为目的,伪造、变造的。

(5)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2)造成较重后果或者获利较多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的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二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五张的。

(2)倒卖车票、船票、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五百元,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不足二百元的。

(3)伪造、变造、倒卖的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五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一百枚,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不足一百元的。

(4)伪造、变造、倒卖的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不足五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十百张,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不足一百元的。

(5)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的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五张以上不足十张的。

(2)倒卖车票、船票、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二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的。

(3)伪造、变造、倒卖的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一百枚以上不足二百枚,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4)伪造、变造、倒卖的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数量累计十张以上不足二十张,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5)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的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数量累计十张以上不足五十张的。

(2)倒卖车票、船票、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3)伪造、变造、倒卖的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二百枚以上不足一千枚,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4)伪造、变造、倒卖的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二十张以上不足一百张,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以伪造有价票证行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论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3)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较重后果或者获利较多的。

(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

(3)以营利为目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获利较少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以营利为目的,获利较少的。

(3)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因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因紧急避险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2)经港口、锚地、水库、引水渠管理人员要求驶离,而拒不驶离的。

(3)实施两次以上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3)以营利为目的,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4)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活动,营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活动,营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2)因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3)以营利为目的,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4)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活动,获利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活动,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2)因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其他较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2)主动停止经营,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3)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不以此为主业的。

(2)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获利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除了按照上述标准处罚外,应当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取缔。

2.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擅自转包、出兑的。

(2)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程度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至十三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四日以上至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已核实旅客身份信息但未登记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实施两人次以上的。

(2)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

(3)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后果的。

(2)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两人次以上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