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公安分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2(2022年)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南( )行罚决字〔 〕 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南( )行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份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 ||||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唐公南( )缴字〔 〕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 --- 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物品处理情况 (发还的,由接收人签名) | ||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 ||||
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责令 通知书 唐公南( )责通字〔 〕 号
: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 根据 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予以改正。 □立即停 。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在期限届满之前,你(单位)必须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唐公南( )强戒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唐公南( )解强戒决字〔 〕 号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诊断评估,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唐公南( )社戒∕社康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
一式四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唐公南( )解社通字〔 〕 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限届满,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予解除。 特此通知。
执行地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
一式五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唐公南( )收教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收容教育人延长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收容教育所名称及地址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收容教育人和收容教育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唐公南( )解教决字〔 〕 号
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现住址 收容教育决定书文号 收容教育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 □其他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收容教育人和收容教育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唐公南( )解教证字〔 〕 号
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因 ,被 决定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决定书文号 )。在收容教育期间被依法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收容教育至 年 月 日。 现期限届满,予以解除。
收容教育所(印)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收容教育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唐公南( )拘审决字〔 〕 号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非法居留嫌疑 □有非法就业嫌疑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其他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址
年 月 日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拘留审查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唐公南( )解拘审决字〔 〕 号
被拘留审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年 月 日
被拘留审查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拘留审查人,一份交执行单位,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唐公南( )限范围决字〔 〕 号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患有严重疾病 □怀孕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未满十六周岁 □已满七十周岁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不得离开 的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限制活动范围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遣送出境决定书 唐公南( )遣送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 □有不准入境情形 □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 □其他需要遣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 年内不准入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遣送出境人,一份交执行单位, 一份附卷。
驱逐出境决定书 公驱出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驱逐出境,并注销其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 被处罚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本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公安部(印)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交执行宣布单位,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催 告 书 唐公南( )催字〔 〕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 履行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被催告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唐公南( )强执决字〔 〕 号
被处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你(单位)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条第 款 □其他法律 之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代履行决定书 唐公南( )代履决字〔 〕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唐公南( )强执申字 〔 〕 号
人民法院: 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的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书文号 ),经依法催告(催告书文号 公( )催字〔 〕 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以下事项强制执行: 。
附:1、行政处理决定书 2、当事人的意见 3、催告书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唐公南( )缓拘决字〔 〕 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 )。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拘留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唐公南( )行收通字〔 〕 号
银行: 请协助收取 应交纳的保证金共 元 (大写 )。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由保证金交纳人交银行,一份附卷。
收取保证金回执
公安(分)局: 根据你(分)局 公( )行收通字〔 〕 号通知书,我行已于 年 月 日收取 交来的保证金共 元(大写 )。
银行(印) 年 月 日
|
此文书由银行填写后退公安机关附卷。
担 保 人 保 证 书
担保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业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与被担保人关系 我愿担任违法行为人(被担保人) 的担保人,保证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分)局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此文书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唐公南( )行退通字〔 〕 号
银行: 我(分)局决定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于 年 月 日交来的保证金 元 (大写 )。 特此通知,请予以办理。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唐公南( )行没决字〔 〕 号
因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交纳人 于 年 月 日交来的保证金 元 (大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保证金交纳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保证金交纳人,一份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执行回执
公安(分)局: 根据你(分)局 号决定书,被执行人 已于 年 月 日入所。 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投送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行单位(印) 年 月 日
|
此文书交办案单位附卷。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唐公南( )行终止决字〔 〕 号
因 一案具有 □没有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违法嫌疑人死亡 □其他 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年 月 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 原案件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