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公安分局2023年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法制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执法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执法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案卷办理完结后,案卷材料交由专人统一保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对以下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执法案卷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材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