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公安分局2023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检查执法程序,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分局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检查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检查行为的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检查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意见。
第六条督察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行政检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二条行政检查过程中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三条直接送达行政检查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邮寄送达行政检查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五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六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检查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依法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检查案卷。
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相应的执法办案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分局将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具有行政检查权的部门办理行政检查事项,应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