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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公安分局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一)

发布时间: 2023-03-02 15:33:08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省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标准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实践,制定《唐山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名词术语

第三章 适用规则

第四章 法定情节

第五章 酌定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四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收集可能存在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方面的证据。

第二章  名词术语

第五条  裁量情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

(二)酌定情节:《标准》规定的情节较轻(包括情节较轻之一、情节较轻之二)、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1.情节较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处拘留或者罚款的,适用罚款的情形。

2.情节较轻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处拘留或者罚款的,适用拘留的情形。

第六条  法定处罚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  法定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XX以下罚款、XX—XX罚款、XX以下拘留、XX—XX拘留等处罚的区间。

第八条  酌定处罚幅度:《标准》规定的XX以下罚款、XX—XX罚款、XX以下拘留、XX—XX拘留等处罚的区间。

第九条  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或者酌定情节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

第十条  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或者酌定情节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不予处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除外)。

第三章 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应当适用的酌定情节和相应的裁量区间,在裁量区间内选择适应的处罚。

具有法定情节的,先按照法定情节裁量。

第十四条  同时具有酌定情节中的情节较轻(包括情节较轻之一、情节较轻之二)、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的,适用较重的情节。

第十五条  具有本《标准》第二十九条中之一的,一律适用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  酌定情节中除明确规定未遂情节的以外,其他均为既遂行为。未遂行为可以不予处罚,造成影响或者后果的,比照情节较轻的酌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酌定情节中明确规定的未遂情节与本《标准》第二十六条不再重复裁量,但应当同时引用。

第二十条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十一条  适用以上规则裁量的结果与案件实际不相符或者不相适宜的,经写明理由,可以作出其他适合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应当写明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况(1、适用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写明适用的条款依据—条、款、项、目;2、适用“其他较轻、较重情形”的,明确写明认为较轻、较重的理由;3、存在《标准》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同时写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及相应法律依据(适用到条、款、项、目),增强说理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第四章 法定情节

第二十四条  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满十四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法定应当减轻、不予处罚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五)有立功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六)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注: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法定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注: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法定应当从重情节: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第二十九条  不予处罚情节:

(一)属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注: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二)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注: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三)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注: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四)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五)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第五章 酌定情节

第三十条  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确因单位方主要过错引起,且扰乱单位秩序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他扰乱单位秩序,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的。

(2)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的(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同时依据第二款处罚)。

(3)实施两次以上的。

(4)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毁坏、哄抢文件材料的。

(5)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在1小时以上,或不足1小时但经公安机关劝阻拒不离开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占据单位工作场所,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或者不足1小时但经公安机关劝阻拒不离开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8)故意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较长时间留置在单位,对单位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9)在单位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单位秩序的。

(10)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11)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12)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确因场所管理方的主要过错引起,且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的。

(2)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后果的。

(4)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实施两次以上的。

(6)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不足1小时但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7)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进行信访活动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8)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9)在国际性、全国、全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10)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11)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12)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的(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同时依据第二款处罚)。

(1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确因公共交通管理方主要过错引起,且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他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造成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混乱的。

(2)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4)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超过1小时,或不足1小时但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5)实施两次以上的。

(6)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7)持械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8)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的(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同时依据第二款处罚)。

(9)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确因交通工具驾驶人或者管理方主要过错引起,且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他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船舶、航空器,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超过一小时或者不足一小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3)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造成交通工具缓行、停行或者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以躺、卧或其他方式阻止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6)实施两次以上的。

(7)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8)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9)持械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10)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的(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同时依据第二款处罚)。

(11)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其他破坏选举秩序,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

(3)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现场煽动、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3)将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者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文件,破坏选举秩序的。

(4)以金钱或财物收买选票的。

(5)以其他方法起哄闹事、滋生事端干扰选举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6)造成重新选举的。

(7)实施两次以上的。

(8)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9)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的(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同时依据第二款处罚)。

(10)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符合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符合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符合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符合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为首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符合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初次实施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现场混乱的。

(2)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未造成现场严重混乱的。

(3)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聚众实施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5)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6)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制止,未点燃或刚刚点燃尚未造成影响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制止,未展示或者刚刚展示即经劝阻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在国际性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5)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7)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制止,主动离场的,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5)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6)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及时捡回,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较轻的情形。

【处罚标准】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5)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6)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一的情形。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实施两次以上的。

(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实施的。

(3)导致相关职能部门耗费大量精力查证的。

(4)造成一定混乱和其他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实施两次以上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2)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实施两次以上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3)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百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未达到轻微伤或造成财产损失不大或者其他影响不严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4)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组织、纠集多人或多次参加结伙斗殴,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结伙斗殴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持械结伙斗殴,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挑逗性动作行为的。

(5)追逐、拦截、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追逐、拦截、殴打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7)多次寻衅滋事或者曾因寻衅滋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9)实施两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被侵害人达到两人以上的。

(10)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利用互联网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1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14)任意损毁、占用他人或者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

(1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