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屯路街道就高某被举报非法行医一案作出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1-11-23 16:43: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屯罚决20211

当事人:**,女,1990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130282199001******,居住于和泰里***单元-***,联系电话139********

根据2021年4月7日路南区卫生健康局转交群众投诉举报  街道2021 4 15日对你(单位)举报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擅自行医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通过对相关证人走访、问询及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的确认,我街道认为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有偿治疗活动的证据确凿,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街道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问询笔录、转账记录 等证据证明你所递交申辩材料证据不充分,依据不充足,现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高**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扫描二维码将罚款缴至路南区财政局账号,凭缴费回执到梁家屯路街道办事处财务室领取正规发票(二维码有效期10,缴款卡号必须为高**本人卡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街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31

 

梁家屯路街道办事处

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