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1] 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1] 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XX日生,住路南区xx园x楼x门x室。
被申请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和泰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 职务:局长
王某某不服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作出的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行政处罚,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决定书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七日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按《信访条例》逐级(无越级)上访的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访至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老交大拆迁问题,国家信访局告知最长90天内会有电话通知说明情况,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接到任何部门电话,故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询问进展情况,次日又提交了补充材料。
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接到永红桥派出所姚建国所长说领导要接见你一下,申请人到达派出所后,被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秩序为由,将申请人拘留。
申请人在上访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扰乱机关秩序,接访单位(国家信访局)对申请人的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只让申请人等候通知。被申请人在证据不足(列如:案发地的报案记录,接访单位的书面处理意见等)的情况下,
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为此,特向路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
被申请人称:基本案情及认定的证据和依据:2020年8月26日王某某等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老交大拆迁问题,在国家信访局告知按照《信访条例》中有权处理机关办理规定程序及走访相关规定,所反映事项应当返回当地向区、市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明确该问题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王某某等人返回后未向当地向区、市信访部门反映。2020年11月24日、11月25日王某某等人又两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老交大拆迁问题。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已执行)
对申请人申请理由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在上访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扰乱机关秩序”。我局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表达诉求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而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在被明确告知返回当地反映或通过写信、网上投诉途径反映后,申请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仍然到北京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占用信访资源,说明主观故意明确,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且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我局认为做到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案件来源、到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01号、《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07号、《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08号、《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09号、《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11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唐公南(永)执通字[2020]0343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训诫书》唐公南(永)训字[2020]008号、《训诫书》唐公南(永)训字[2020]009号、《训诫书》唐公南(永)训字[2020]010号、《训诫书》唐公南(永)训字[2020]011号、《报案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付某《询问笔录》、赵某《询问笔录》、赵某证明、景某某证明、王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复核笔录》、张某《询问笔录》、杨某某《询问笔录》、刘某《询问笔录》、范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关于张治安等人信访事项的转送函>回复》、《行政裁定书》(2019)冀0202行审124号、《执行通知书》路南政执字(2019)第57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公告》2019第69号、关于苏凤莲信访情况的说明、《不予受理告知书》、《唐山市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路南区交大工程工房8排7号情况说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来京集体访人员登记表》、《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送达回证、王某某核酸检测报告单。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原路南区交大铁三东华工房27排1号居民王某某等人,因老交大拆迁问题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告知,应返回当地向区、市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明确该问题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2020年11月24日、11月25日,王某某等人再次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两次反映老交大拆迁问题。2020年11月25日路南区公安分局永红桥派出所接到永红桥办事处工作人员付某报警称,辖区内居民因拆迁事宜在给与答复后仍到北京信访,2020年11月27日,永红桥派出所将申请人传唤到所内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唐公南(永)行传字[2020]0701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唐公南(永)执通字[2020]0343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报案材料》、付某《询问笔录》、赵某《询问笔录》、赵某证明、景某某证明、王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复核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不予受理告知书》、《唐山市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路南区交大工程工房8排7号情况说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来京集体访人员登记表》、《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南(永)行罚决字[2020]167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