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1] 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1] 2号
申请人:张某,男,1996年10月10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xxx。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职务:局长
张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举报“唐山宴”涉嫌违规销售食品案件的回复》,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张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违规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以下回复:关于张某举报“唐山宴”涉嫌违规销售食品案件的答复 张某:我局收到你关于举报“唐山宴''违规销售棋子烧饼的举报件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初步结果反馈如下:一、被举报人主体业态: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唐山宴"),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20200xxxx, 经营范围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岀售的棋子烧饼为该店现制现售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二、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局已向上级部门反映,针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制定相应措施,以便更好的对餐饮业外卖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针对以上回复内容,申请人对此严重不认可。难道就因为其是现制现售食品,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消费者身体安全隐患,申请人从2021. 03. 03 购买到2021.04.19 ,这么久的时间内,不知道该产品怎么食用,怎么保存,是否过期都不清楚,更不用说现在还能不能吃,又或者,被申请人是否觉得该产品可以无限保质期?随时可以吃?被申请人就一句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就直接结案了事,该行为已经属于包庇违法企业,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不去查询国家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甚至都没有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直接敷衍了事。既然被申请人是法盲,那么作为申请人,就将所有相关的法律拿出来告知被申请人。并希望被申请人睁大双眼,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被申请人现在 应该更名,市场监督管理局变为“唐山宴执法部门”,从国家性质变成私企保护伞。
1.被申请人认为其属于现制现售,也就是餐饮制售的行业,但是国家在2017 年针对安徽省提出的《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食品的散装熟食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存储熟食和到食用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该复函也明确说明了,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应予禁止。申请人从购买食品到收到食品一共过去了三天,也就是72小时,已经严重超出了复函中所规定的24小时,并且被申请人给出的经营者相关信息中,也无经营者的生产许可证,所以经营者属于无生产许可证,不得销售超过24小时的食品。被申请人作为国家单位,理应对各种复函文件精通,怎么却直接忽视该文件?
2.该产品有统一的包装和统一的质量体积,且属于当天下单当天生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应该属于散装食品的范围,属于散装食品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就是说,其应该按照散装食品的规定去标注产品的详细信息。难道被申请入不知道什么是散装?不属于预包装难道也不属于散 装?散装的定义那么广泛,基本可以涵盖所有现场生产销售的食品,怎么到了这里被申请人就直接无视该法律了。
3.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该产品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理应按照本法来标识。在本法第6. 7. 8. 9. 10. 11.中对产品的标签标识 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就有应该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求。该法规目前还在生效中,那么所有的食品标识就应该按照该法规执行标注。该产品作为三无产品,已经违反了法律要求,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该法律作为很早以前就一直生效的规定,被申请人没道理不知道啊?就算不知道,难道整个部门都不清楚?或者县里不知道,不会问市里?不会问省里?
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也就是说,在期限内使用的产品,其生产日期和保 质期是需要必须标注出来的。该产品未标注,已经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申请人完全不相信被申请人连产品质量法都不知道,都没去看过,对于该案件草草结案,只能说因其受贿,拿了脏钱,来包庇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
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综上以上法律条文和内容,该产品已经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那是不是代表着其无限保质?永远不会坏呢?该产品已经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
综上所述内容,不论是哪条,都有规定食品应该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更没有法律规定食品可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就可以销售,还可以免于处罚,受到国家保护的,被申请人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该做到的是秉公执法,秉公办案,而不是行使自己的权益,去受贿、收贿,当社会的蛀虫。食品存在无保质期行为,被申请本应该第一时间要求对产品进行召回,而不是在市面上继续流通,并且连生产日期都没有,怎么吃?什么时候坏?食物中毒谁负责?被申请人么?吃出问题谁负责?被申请人全文回复不提食品安全问题,那么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录视频,将申请人所购买的棋子烧饼都吃掉,以用来证明其的回复没问题,食品也可以食用,并且没有安全隐患。
另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竟然在办案过程中,全程无和消费者沟通案件, 只是电话告知了受理和结案反馈。搞笑的是,被申请人在电话回复中却说我们也和对方的律师法务沟通了,认为该产品没有问题。作为一个执法部门,竟然和违规企业的律师法务来沟通产品是否存在问题,这不是狼狈为奸么?谁会说自己有问题?
综上所述内容,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连最基础的有没有对消费构成隐患都不知道,又怎么可能秉公执法,秉公执法的前提是懂法,被申请人都不懂法,又如何做到秉公?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是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摆设?都是用来敛财的工具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能力严重感到怀疑,一个执法人员如何办案就可以看出整个办案机构是如何的,2020年发生了多起食物中毒事件,大头娃娃事件以及很久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不是食品安全和食品广告出了问题,而监管部门作 为第一道保护伞,也是最重要的保护伞,其能力应该相当出众,而该监管部门连这么一点小问题都如此处理,可见其终归是监管部门执行能力不到位,并且可能存在官官相护,以及靠山等行为。就算没有,以监管部门如此办案态度,小的问题都看不懂,那么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估计摆在眼前都不会发现。申请人建议,若是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均是如此办案人员,不如从社会上招一批真心愿意为国家做贡献之人,而不是留着这些拿着纳税人的钱,却只为了一己私欲,把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不放在心上的执法人员。
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一再重视,食品安全中毒问题,食品隐患问题也一再关注,315打假日刚过去,就发生这种三无产品受到监管部门保护包庇的情况,看来地方县部门比国家还要大。看来违法企业所给出的福利已经让监管部门从国家执法部门倒向了个人企业,拿着国家的钱和国家对着干。
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段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所以,在规定要求内,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诉求,谢谢!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购物网站截图、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张某对我局作出的《关于张某举报“唐山宴”涉嫌违规销售食品案件的答复》不服,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2日,我局收到了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及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3月16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涉案商品(棋子烧饼)为现场制售的食品,不属于举报人所称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我局于3月19日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告知其处理结果,举报人对我局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并要求我局书面告知,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将书面答复以挂号信的方式发给举报人。
二、我局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举报材料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并于2021年3月19日电话告知其处理结果,后应举报人要求于2021年4月13日以挂号信方式发给举报人。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三、我局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一)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属于现场制售的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的规定,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2020xxx,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标注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该单位属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其所出售的棋子烧饼为该店现制现售的产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78-2011)。
(二)被举报人在法律规定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经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到被举报人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的两名员工(均有健康证并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棋子烧饼的现场制售,整个加工制作流程为:和面、做饼、烘烤,稍后装入喷码的塑料包装袋内进行抽真空贴签。执法人员在加工现场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且现场已提取相关包装盒包装袋说明标签等实物凭证。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展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足,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唐山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信、《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国联通业务凭证、挂号信收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接到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称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棋子烧饼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介绍的三无产品,举报编号:21130202002021031203292750。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举报唐山凯歌儿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三无产品一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内部审批流程签订《不予立案审批表》,于2021年3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于2021年4月13日将书面答复以挂号信方式发给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中国联通业务凭证、挂号信收据、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唐山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3月16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核查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发现被举报人正在进行棋子烧饼的现场制售,整个加工制作流程为:和面、做饼、烘烤,稍后装入喷码的塑料包装袋内进行抽真空贴签,执法人员在加工现场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经营的场所情况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不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充分调查后,依据现场情况,以电话告知、书面回复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举报“唐山宴”涉嫌违规销售食品案件的回复》,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