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1] 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1] 4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94年4月X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xxxx。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于2021年7月30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因生活所需,本人于2021年5月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经营的美团外卖点了一份含沙参的(滋补)玉竹老鸭汤,后发现沙参不属于食药同源物质,沙参是《中华草本》收录的草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属于食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后举报至被申请人处。
2021年5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5月18日,工作人员到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现场调查,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标注的一款为“玉竹老鸭汤”的微波炉加热速食食品,包装袋配料标注“玉竹、枸杞、鸭肉、生姜盐、鸡精”,生产商为郑州拙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检测报告无问题。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标注的辅料成分为白参、沙参。执法人员针对其在美团平台上刊载的食品配料与食品包装配料不一致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
申请人仅仅对举报事项进行答复,并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办理。应当依法组织双方协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公众诉求通常可以分为这两类,《办法》明确对这两类诉求适用不同程序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当然,公众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诉求和查处违法行为,投诉材料客观上也可能包含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区分处理,既不能仅仅解决消费者民事诉求而免除经营者行政责任,也不能仅仅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以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
申请人有投诉和举报两种民事权利,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正视其投诉事项,即便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不然属于渎职、懒政,流程违法。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举证责任方面,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第6条。
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在出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92条。
2.在适用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违背《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的三条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撤销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责令其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答复。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购物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刘某某对我局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不服,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7日,我局收到了路南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举报投诉督办通知单及申请人刘某某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5月18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品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玉竹老鸭汤”加热速食产品,包装袋配料标注为:玉竹、枸杞、鸭肉、生姜、盐、鸡精,生产商为郑州拙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附带相关食品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标注沙参、白参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其在美团平台上的配料表信息是复制粘贴朋友在其他平台的标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警告。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和举报人进行沟通调解,根据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整改内容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在美团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与其所售食品标签或者标识已修改一致。2021年5月25日我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我局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并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三、我局依法对投诉举报人的线索作出处理,履行了法定的职责,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1、我局主动作为,全面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线索。接到投诉举报单后,我局迅速开展调查,积极组织协商,但由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
2、我局调查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在美团平台上标注的配料表信息字体大小一致,且白参、沙参等内容写在辅料中,没有突出标注。通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录入配料信息的行为非主观故意。此外,涉案食品确实没有白参,沙参成分。因此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刊载的食品配料表与食品包装配料表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警告。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整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在美团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与其所售食品标签或者标识已修改一致,我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展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足,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路南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举报投诉督办通知单》、投诉举报信、《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改正后网站截图、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挂号信收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接到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称唐山市路南区辰萍食品店销售的(滋补)玉竹老鸭汤非法添加药品沙参。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于5月18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品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玉竹老鸭汤”加热速食产品,包装袋配料标注为:玉竹、枸杞、鸭肉、生姜、盐、鸡精,生产商为郑州拙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附带相关食品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标注沙参、白参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其在美团平台上的配料表信息是复制粘贴朋友在其他平台的标注,执法人员当场对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警告。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和举报人进行沟通调解。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整改内容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在美团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与其所售食品标签或者标识已修改一致。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以挂号信方式发给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挂号信收据、《路南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举报投诉督办通知单》、投诉举报信、《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改正后网站截图、检测报告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5月18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核查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发现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玉竹老鸭汤”加热速食产品,包装袋配料无沙参,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标注沙参、白参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发现行为违法后,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警告。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整改内容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毕,以书面回复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唐山市路南辰萍食品店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