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9-26 14:45:55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1]5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1988年10月xx日生,自由职业, 住所地广西玉林市xxx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财经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的处理结果,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定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一事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未依法召回。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答复称,经査,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已由市局对本案进行处罚,该举报程序已结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该违法行为虽然已被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但是不合格食品并未启动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作为该企业的监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监督该企业依法召回所有不合格食品。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受理、处理结果请书面回复。请依法裁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国家总局公告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1年7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关于申请人黄某某的举报单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核查,早在2021年2月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就申请人的举报事由,对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投诉平台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了申请人黄某某,程序合法。二、我局履行了法定的职责,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明显早于我局接到举报单时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我局也不能就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我局不予立 案决定并无不当。、食品经营者无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具有明确的召回义务。而针对食品经营者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 者应当召回”的规定,除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食品不合格的情形外,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仅具有停止经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知悉所售食品不合格后,已经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并在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发布召回公告等措施, 积极配合开展召回工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未参与到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对被举报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基于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申请人个体的私益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调整,申请人享有举报并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但与被申请人如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 我局根据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针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展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足,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酥糖拾味日记零食公告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未依法召回。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关于申请人黄某某的举报单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核查,早在2021年2月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就申请人的举报事由,对被举报人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依据申请人举报行为时间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1年7月7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投诉平台将处理结果“经査,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已由市局对本案进行处罚,该举报程序已结束。”及时告知了申请人黄某某。

以上事实有国家总局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酥糖拾味日记零食公告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的处理结果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