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2]02号
申请人杜某某,女,1970年XX月XX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XX桥XX楼X楼X门XX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和泰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张某某,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杜某某不服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局路南分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对王某对杜某某一家寻衅滋事案给予立案侦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无前科,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当日办案片警秦某还没见到王某,就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居住在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大洪桥文明楼3楼2门102号,疑似协警未婚26岁男王某居住在同小区1楼1门201号在小区。2018年8月2日深夜王某夜里涉嫌划申请人新私家车,申请人报110出警,未处理,不久发现轮胎被人订上5厘米大钢钉。2018年11月8日21:49王某在申请人卧室窗下辱骂申请人。当天王某妈,故意碰瓷摔倒,在无住院无诊断证明、无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向申请人索要不合理费用2200元。之后5年,王某深夜堵在申请人住宅门口,对申请人家庭4个妇女进行故意找茬、淫荡语言辱骂,用512大手机数小时持续对申请人妇女及卧室进行全程录像和照射,当众散布杜某某个人隐私,侵犯申请人及家人隐私权,长期干扰申请人家庭正常生活,造成申请人的母亲受辱骂、惊吓多次住院,申请人因难以忍受王某辱骂,曾服毒自杀一次和跳河自杀一次,申请人的女儿割腕自杀,险些造成申请人家庭发生3起命案。王某的恶劣行为严重妨碍了申请人全家老弱的生活和周围居民休息。
申请人多次向110报案,现场110竟不做任何处置。2021年10月26日,派出所安排秦某警官调查此案。秦警官避重就轻,仅对近期2021年9月3日事件做调查。笔录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将王某辱骂申请人被关某警官上反拷囚禁快一夜的辱骂内容写入口供,另几处关键点与申请人监控基本不符,并拒绝更正。是否有意袒护王某。
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诉求:恳请路南区政府(司法局)对关某警官、王某警官、秦某警官的执法过程进行彻查,是否涉嫌违法办案,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利及偏袒。关某警官赔偿申请人手机的损坏费用和上反拷囚禁申请人引起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要求王某对四名受害妇女紧急停止损害,消除在小区多年给申请人一家造成恶劣影响,赔礼道歉。申请人母女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由王某负责赔偿。
申请人认为:王某辱骂、无故找茬申请人的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等多项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监控录像为证),故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对王某对杜某某一家寻衅滋事案给予立案侦查处理。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凭据、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唐山市人民医院检查申请单、录音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述、图片及光盘等。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及认定的证据和依据:2021年12月6日杜某某向文化北后街派出所报称被辱骂案,经了解,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制作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杜某某,并告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申请人申请理由的答复:1、申请人反映2018年11月8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局依法办理了该案,对违法行为人杜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2、申请人反映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24日情况,派出所民警均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认为做到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2021年9月3日19时32分)、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2021年10月24日8时53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公南(文)行罚〔2019〕0001号)、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24日杜某某报警光盘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申请人报警,称因邻里纠纷对方上门砸门打架,警察到达现场,当事人已离开。2021年10月24日申请人报警称文明楼3-2-102发生邻里纠纷,警察到达后告知有需要的话双方去当地人民法院自诉。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到文北派出所报案称被邻居辱骂,当日文北派出所对申请人反映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另查明,2019年1月4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文化北后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文北派出所)作出唐公南(文)行罚〔201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对申请人罚款贰佰元整,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2018年11月8日21时49分,文明楼3楼2门102室的申请人与文明楼3楼2门101室的侯某因为门口停车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与侯某发生争执,申请人用手推了侯某一下,侯某摔倒在地。民警出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相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自述、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2021年9月3日19时32分)、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2021年10月24日8时53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公南(文)行罚〔2019〕0001号)、询问笔录及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24日申请人报警光盘等案卷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多次报警自述情况缘起于2018年11月8日发生的邻里纠纷,该纠纷已经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且生效并执行完毕。此后,有权机关多次出警调处后续纠纷。本次申请人主张的邻居对其实施辱骂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