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2]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2]03号
申请人倪某某,女,1983年x月x日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xx庄x栋楼x楼x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卫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郑斌,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亚目,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警务站副站长。
申请人倪某某不服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作出的唐公南(广)行罚决字〔2022〕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唐公南(广)行罚决字〔2022〕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请求依照办案程序对死者进行尸检,
并追究被处罚人刑事责任。
申请人认为:2022年1月27日早晨八点多,被害人闫某被保安主管戴某某留下谈话,早晨九点左右闫某的班长武某某找到申请人,说“闫某晕倒了,快跟我走”。申请人到银泰城B馆货梯对面的步梯平台时,发现闫某正被120抢救。申请人听说戴某某自己说是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导致闫某晕倒的。申请人因此打110报警,接警人员让先抢救伤者,1月27日中午12点21分,闫某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闫某的死亡与戴某某的争吵推操有直 接的关系,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以下简称“广场派出所”)在2022年1月27日出警,1月30日就以案件为治安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戴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显属处罚过轻。且存在办案程序不规范,未对闫某的死因进行尸检,未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就盲目地认定死亡案件的性质为治安案件显属程序违法。
广场派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有被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 抄送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家属。广场派出 所在近两个多月里,并未告知当事人家属,违反了相关法律 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当事人闫某尸体 冰冻每天花费400元,给申请人精神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局对此事 高度重视,对受害人闫某进行尸检,以便确定其死因,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戴某某的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 一、基本案情及认定的证据和依据:2022 年1月27日上午8时许,闫某与保安队长戴某某因为插排的事在银泰负一层的保安办公室发生口角,相互骂对方,言语冲突结束后在保安办公室门口处、走廊里,保安队长戴洪涛与闫某发生肢体冲突,保安队长戴某某对闫某拉扯、搂抱。当日中午12时21分南湖医院称闫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南湖医院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我所做出对戴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二、对申请人申请理由的答复。1.南湖医院确定的闫某的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2.南湖医院给家属出具的尸体解剖告知书中明确问到死者家属是否需要尸检,家属倪某某明确提出不同意尸检。3.在我所给家属倪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时明确问到死者家属倪某某是否需要尸检,倪某某也明确表态不需要。4. 对违法行为人戴某某的处罚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肢体动作为拉扯和搂抱,冲突结束后闫某在保安办公室门口徘徊了几分钟,然后到保安室取了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非常正常的离开。综上所述,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做到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上午8时许,闫某与新 任保安队长戴某某因为插排问题在银泰负一层的保安办公室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对方,言语冲突结束后在保安办公室 门口处、走廊里发生肢体冲突,保安队长戴某某对闫某拉扯、 搂抱,后闫某在电梯间门口处跌倒。当日9时许,120急救 人员将闫某带走抢救,当日12时21分闫某死亡,《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12时25分,闫某家属在《尸体解剖告知书》上签署不同意尸检决定。当日下午5点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1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开展调查。1月30日作出唐公南(广)行罚决字〔2022〕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戴某某罚款伍佰元整。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被处罚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相 关证人证言、唐山南湖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解剖告知书》等案卷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送达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 侵害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 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本案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后,未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家属且未说明正当理由,构成程序轻微违法,本机关予以纠正。但该程序瑕疵对已经作出的实体处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其次,关于本案中尸检是否为必要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只有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才有权决定解剖。本案中,证据显示南湖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中已经明确了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结合申请人陈述闫某生前曾患有心肌梗死疾病并就医治疗的事实,本案闫某死因明确。申请人亦在南湖医院出具的《尸体解剖告知书》及《抢救记录》中认可死因并明确拒绝尸检。在被申请 人提交的2022年1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需要做尸检。故广场派出所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唐公南(广)行罚决字〔2022〕00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