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2] 09号

发布时间: 2022-09-29 10:53:45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2] 09

 

申请人:徐某某1997年x月,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东明  职务: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徐某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70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2725日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701号不予立案的决定。2、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7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法该举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唐山xx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17956017xxxx713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2718日签收,于2022725日被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认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理由如下:1、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2、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3、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退一步讲,即便(拼多多)平台不配合协助其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2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所以说,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履行其全面调查职责,毕竟网络不是制假售假的法外之地,不法商家拿着当地的营业执照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不予追究到底就是包庇协助犯罪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此,该案件应当中止调查,而不应该是办结结案反馈。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因商家宣传的和实际不符,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申请人具有害关系以及行政复议资格。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

综上所述当时不予立案原因是找不到人被投诉举报人,所以才作出的不予立案,被申请行为属于办案程序违法。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确认违法。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原投诉举报信、快递物流签收时间截图,不予立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基本情况为2022721被申请人收到了徐某某关于唐山xx公司”的投诉举报信。722日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投诉举报信内容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唐山xx公司登记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南新东道1453337室,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结合行政审批局调档协助以及出租方唐山融甄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早已迁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且该企业因“在注册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原因,已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2022728日执法人员以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782738xxxx)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被申请人202272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并于2022728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728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积极开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理、核查、决定、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721日收到投诉举报单后,被申请人于次日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且询问了相关出租方(有现场照片和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为证),未发现被举报人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无经营及办公痕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拨打该公司留存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充分进行了调查,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核准登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做进一步核实处理。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举报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未参与到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基于保障公众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申请人个体的私益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整,申请人享有举报并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但与被申请人如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展了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法律依据充足,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挂号信函收据、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2022年7月7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靓极旗舰店购买产品,共计消费504元。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收到产品后7月13日向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登记案件来源登记表,当日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投诉举报信内容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唐山xx公司登记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南新东道1453337室,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结合行政审批局调档协助以及出租方唐山融甄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早已迁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该企业因“在注册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原因,已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2022年7月25日15:29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2022728日执法人员以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782738xxxx)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原投诉举报信、快递物流签收时间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挂号信函收据、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核准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做进一步核实处理不予立案的执法行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法定职责。但是,因被举报人是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在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搬离注册地址后,被申请人未通过请申请人补充证据、快递协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协助等其他的调查措施进一步履职,即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尽到全面调查核实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