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2] 11号

发布时间: 2022-10-25 11:00:44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2] 11

 

申请人:徐某某,男,1997x月,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x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东明  职务: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徐某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80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8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2819日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805号不予立案决定。2、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819日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805号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唐山xxxx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22535121xxxx814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2816日签收,于2022824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理由如下:1、申请人于202288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xx旗舰店》购买了一瓶“华北制药靓极蓝莓叶黄素酯片儿童成人叶黄素改善视力缓角解眼疲劳”。拼多多订单编号:220808-36818657242xxxx,共计:39元,于2022811日收到货,商家宣传改善视力缓解眼疲劳、很多功能、功效性词汇,收到该产品以后,发现上面并没有写一些功能,也不是属于保健食品,而是属于压片糖果普通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综上所述该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被申请人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予立案,并且不予的理由调查情况都没有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本案中,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徐某某提出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同时在违法事实面前有案不查,有案不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一是对于被申请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也是起到监督作用。其一申请人是在与第三人(唐山xx公司)存在购物纠纷才发起的投诉举报,并非单纯的举报违法行为。再者退一步说,就算公民在没有购物的前提下举报了,对执法部门的答复不满意,也是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不能以没有利害关系,以此驳回。任何一方有错必须纠正,并且接受监督。而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的霸权主义思想。律法是公正的、公开的、公平的。二是本案申请人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功效,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申请人在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

综上所述望贵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确认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原投诉举报信、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截图、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称:基本情况为202281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徐某某关于“唐山xx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虽然该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失信状态”,属地分局执法人员积极履职,于当日再次启动案件线索核查工作,结合行政审批局调档协助发现“唐山xx公司”于2022816日由原登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南新东道1453337室”,变更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凤城盛世11楼商业11-3二层201房间”。经现场检查,该处根本无201号房间,二层整体系某舞蹈学校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向该处的开发单位查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凤城盛世11楼商业11-3二层201房间”为张某和徐某某共有,张某向被申请人证实“从来没有给唐山xx公司使用过该房产,该公司从来没有在此处经营”。反复拨打该公司留存电话,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因此,该公司仍然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监管分局以“在注册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原因,再次向上级申请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市局答复:保持该企业经营异常失信状态,无需根据相同原因将同一企业重复列入。2022819日执法人员以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7827740xxxx)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818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并于202281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81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积极开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理、核查、决定、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818日收到投诉举报单后,再次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无此户。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留存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充分进行了调查,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核准登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做进一步核实处理。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举报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展了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法律依据充足,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唐山天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张某说明、股东李某及刘某所住区域拆迁公告、挂号信函照片复印件、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202288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xx旗舰店购买产品,2022811日申请人收到产品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818日登记案件来源登记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投诉举报信内容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唐山xx公司登记住所由河北省唐山市南新东道1453337变更为路南区凤城盛世商业11-3号二层201房间经现场检查,二层整体系某舞蹈学校经营场所,未发现201号房间。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该房产开发单位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询,根据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可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凤城盛世11楼商业11-3二层201房间为张某和徐某某共同购买。后张某出具证明,“从来没有给唐山xx公司使用过该房产(11-3商业用房),该公司从来没有在此处搞过经营过任何生意”。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反复拨打该唐山xx公司留存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后查询到唐山xx公司股东李某及股东刘某住址,但因其二人所住区域均为拆迁区域,无法通过地址联系股东。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唐山xx公司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2022819日被申请人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以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7827740xxxx)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原投诉举报信、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唐山天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张某说明、股东李某及刘某所住区域拆迁公告、挂号信函照片复印件、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被举报人唐山xx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核准登记地址经营,又通过其他的调查措施进一步履职,另被举报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80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路南市监(2022)不予第080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