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2] 13号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2] 13号
申请人:何某,男,1967年x月,住唐山市路南区xx园xx-x-xxx。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崔宁学 职务:主任
何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2200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2010年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南侧拓宽区南新西里居民住宅平房拆迁,唐山市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南新道危旧房改造附属房、物清点作价,委托单位信息公开。”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告知不存在的理由,没有履行合理检索告知的义务。恳请贵府复议查正。
被申请人称:一、本次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3月17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了本案原告编号为【2022000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以下内容:2010年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南侧拓宽区域,南新西里居民住宅平方拆迁,唐山市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南新道危旧房改造附属房屋清单作价,委托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与申请人联系进行延期处理,于5月9日作出答复并通知申请人,不存在超期现象。二、我单位依法进行了查询和答复。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何某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向广场街道办事处询问并得到回复“查阅不到委托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南新道危旧房区域旧房改造附属房屋作价评估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了该申请内容“该政府信息查询不到”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为“2010年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南侧拓宽区域,南新西里居民住宅平房拆迁,唐山市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南新道危旧房改造附属房、物清点作价,委托单位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于4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何某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后,要求属地广场街道办事处依法就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广场街道办事处于4月25日作出《关于南新道危旧房改造居民何某对政府委托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南新道危旧房区域旧房改造附属房屋清点作价评估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说明指出“我办收到关于何某申请对南新道危旧房区域委托华信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信息公开的交办通知后,高度重视,责专人对原指挥部办公室留存的所有文件进行翻阅,并咨询区档案馆,查阅不到委托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南新道危旧区域旧房改造附属房屋清点作价评估的材料”。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5月9日通知申请人,7月13日领取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表、《广场街道办事处关于南新道危旧房改造居民何某对政府委托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南新道危旧房区域旧房改造附属房屋清点作价评估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延期答复告知书、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审查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属地广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询,广场办事处对原指挥部办公室留存文件及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后,依旧没有查询到申请人申请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且被申请人答复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合理延期答复并提前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超期现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2200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