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3]07号
发布时间: 2023-10-27 09:18:09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3]07号
申请人:姚某某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x路xx山x期。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东明 职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姚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程序违法,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姚某某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姚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