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路南政复决字[2023]11号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
住址:唐山路南区xxx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有志
委托代理人:王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马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街道办事处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车站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飞 职务:主任
申请人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起诉人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所述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实施拆除行为前的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对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实施拆除行为前的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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