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3]1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2-21 15:29:46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陈某某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东明 职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某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陈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