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3] 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02 15:48:0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3] 17号
申请人:和某,男,1967年2月,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某某园xx楼x门xx室。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职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和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该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