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政复决字[2023] 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02 15:48:0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南政复决字[2023] 17

申请人:和某,男,19672月,住址:唐山市路某某xxxxx室。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8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职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和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9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1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该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