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7-14 15:01:43

何某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纠错  政府信息公开  合理检索义务  咨询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何某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路南区政府对被拆人和拆迁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信息公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了,2010年10月,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人)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拆迁补偿,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路南区政府采取了补救措施。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5年1月29日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未查询到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且此申请为对拆迁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我单位不予答复”。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遂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未指向特定文件,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未向申请人进行释明,未进一步核实其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而是简单以“未查询到”答复申请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而被申请人答复中认定“此申请为对拆迁相关事项进行咨询”,亦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要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便行政机关进行检索。本案中,根据内容描述无法确切得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进行释明,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或补正,如果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未查询到”,属于未能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本案的焦点之二为此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为咨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咨询的情况,此时无论行政机关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均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将信息公开申请错误认定为咨询,则无法保障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咨询类的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具有问询的性质,表述上会有“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如何”“是否合法”“事实依据”等词语,这些问询一般需要经过一定主观判断才能够回应,或者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明确,行政机关很难直接以现有信息进行答复。本案中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虽未指向特定政府信息,但也并非问询类,行政机关不应直接认定为“咨询”,而是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或补正,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