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漆间未按规范设防爆电气设备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大队002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与南新东道交口东侧 邮政编码:063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1.调漆间未按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2006)6.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