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唐山市路南天飞装饰材料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自喷漆、油漆、稀料)经营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监管001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自喷漆、油漆、稀料)经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商行销货单、商品收发明细表、商行营业执照和自然人杨海涛身份证复印件。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第3种情形的规定,因个体工商户唐山市路南天飞装饰材料商行杨海涛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无储存、销售量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唐山市路南区 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唐山市路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