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油漆厂唐山路南经销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监管00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2021年4月1日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缺少员工刘志刚的相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8年、2019年、2020年再培训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2020年3月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封皮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参照《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一》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标准第六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九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1、对公司罚款贰万伍仟元;2、对公司罚款伍仟元;合并对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