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钣金车间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等案

发布时间: 2021-10-11 08:41:4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大队010-1


违法事实及证据:1、该单位钣金车间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2、该单位从业人员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2、《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2、《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四)中《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7项违法行为第2种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大队010-2

邮政编码  063000   联系电话:18931565717 所在单位: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职务: 售后经理 单位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西侧(汽车文化展示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1、该单位钣金车间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2、该单位从业人员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2、《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2、《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四)中《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7项违法行为第2种情形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仟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仟元;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