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昆仑重型机械厂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案

发布时间: 2021-10-19 08:41:4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1大队012


所在单位:唐山市路南昆仑重型机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21年1至3月份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安全管理档案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三)中第13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