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南湖足球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污水处理泵房内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3〕大队003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南湖足球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701号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利群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3151565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对污水处理泵房内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2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一项,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从重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