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冀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高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3〕大队006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冀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南环路南侧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福春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高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2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第二款,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从重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