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东风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023年第三季度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3〕监察011号
被处罚人: 张乐 性别:女 年龄:42
家庭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光明路仁泰里409楼1门802号
邮政编码: 063000 所在单位:唐山冀东东风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 店长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东侧、南外环路北侧。
违法事实及证据:主要负责人2023年第三季度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13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