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新华道店调料库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4〕察一009-1号
被处罚人:何志国 性别:男 所在单位: 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新华道店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74号2号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料库安全出口无疏散指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53项违法行为A裁量阶次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4〕察一009-2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新华道店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74号2号楼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连存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料库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53项违法行为A裁量阶次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