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线材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5〕察一001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学警路(原线材厂)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贵友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第37项违法行为A裁量阶次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