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唐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5〕察一003-1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应文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第58项违法行为A裁量阶次,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第(一)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从重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路南)应急罚〔2025〕察一003-2号
被处罚人:曹大伟 性别:男 所在单位:唐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第58项违法行为A裁量阶次,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第(一)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从重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