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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就业局 惠民惠企政策清单(二)

发布时间: 2021-09-16 22:10:21

服务科室服务事项政策依据补贴标准
就业服务科(一)求职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十条: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2000元。
(二)吸纳就业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十一条: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1000元。
(三)创业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十二条: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四)残疾人公益岗岗位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八条: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人1900元/月。
(五)残疾人公益岗社保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七条第(一)款: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就业服务科(六)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唐人社字[2012]104号,第一条: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一)大龄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四)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五)残疾失业人员。(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七)单亲家庭人员。(八)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九)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十)国有、集体失业人员。唐财规[2019]1号,第七条第(一)款: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区科)
培训科(一)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冀人社字〔2020〕106号,第七条、第八条: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培训不同工种按照冀人社字〔2020〕63号、冀人社字〔2021〕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介科(一)退役军人公益岗岗位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八条: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人1900元/月。
职介科(二)退役军人公益岗社保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七条第(一)款: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三)就业见习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九条:对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资金共同分担。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冀人社发〔2020〕33号,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见习单位分担2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单位分担1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90%。

社区科(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唐财社【2019】1号文件第七条: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就业服务科(一)社会保险补贴唐财规[2019]1号,第七条第(二)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企业招用以下5类人,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5、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详询税务部门。

创业指导科(一)创业担保贷款《唐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唐人社字〔2019〕63   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合伙创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且符合个人创业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业:经营实体组织符合个人创业规定条件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有效经营状况证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小微企业。给予政策优惠: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创业指导科(二)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唐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唐人社字〔2019〕1   号第七条(三)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培训科(一)企业在岗职工以工代训(惠企)冀人社字〔2020〕106号,第一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   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项目范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以及参保企业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岗位   职业(工种)
    冀人社字〔2021〕110号,第二条:加大外贸企业以供代训力度,各地要将2019   年以来有进出口业务实绩的各类企业的全体在岗职工(含与外贸企
    业签订劳务外包、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合同的企业职工)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3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