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卫健局关于11家个体卫生室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9-13 10:46:03
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