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第Y001号

发布时间: 2024-05-23 09:31:2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第Y001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区稻地中心卫生院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地二村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21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的一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七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