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第Y004号
发布时间: 2024-06-21 15:23:1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第Y004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福安诊所
地址:西电路147号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1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注射用头孢锌夫钠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