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卫医罚决字[2024]第 Y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唐南卫医罚决字[2024]第 Y006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白大夫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1.你诊所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2.你诊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3.你诊所治疗室门口有一个白色乳胶漆桶,桶内存放有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过的去针头废弃的一次性输液管),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中。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编号:240104342);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拍摄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章第六条第四十七节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