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卫医罚决字[2024]第 Y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唐南卫医罚决字[2024]第 Y007号
被处罚人:唐山唐城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二人次。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0704001号);2、**、***、***询问笔录各1份;3、**、**、**、**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4、该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经过和手术过程复印件,**、**收费明细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