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 ]第X001号
编号:[2024 ]第X001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唐山步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1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祥医堂]妇三醇乳膏)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其第1号修改单)。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十节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