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卫医 罚决字[2025]第Y003号

发布时间: 2025-03-06 14:21:25

被处罚人:开滦总医院康复医院双新楼诊所 地址路南双新小区内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以上事实有1、工单编号: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2、《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1211001号);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4、梁**身份证明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韩**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7、韩**《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8、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肖**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多执业机构备案信息,刘**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多执业机构备案信息证明;9、照片4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