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南卫医 罚决字[2025]第Y004号

发布时间: 2025-04-30 09:29:01

被处罚人:石**

本机关依法查明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0元,时间1月余,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一支肉毒素和一盒注射针头)已由唐山市公安局**分局扣押。

以上事实有 1、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唐*检行公建[2025]*号);2、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移送的石**讯问笔录;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4、石**现场确认照片3张;5、石**身份证复印件;6、石**在唐山市公安局**分局2023年11月27日的询问笔录;7、石**在**区卫生监督所询问笔录;8、石**与苏**的退款协议复印件;9、唐山市公安局**分局扣押决定书(石**)及扣押清单复印件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5   04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