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第Y004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第Y004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瑞新诊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性别:女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903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南刘屯自建小楼104-5
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杜**和管理人员林*,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