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第Y003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第Y003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嘉尔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832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F区商业I段18单元18号
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七节第九十一条、第二章第十三节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7月07日